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75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號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鳴濤律師
被 告 己○
乙○○
之4
丁○○
戊○○
丙○○
之5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 三 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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