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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86 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經本院為協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林淑薇」、「張千萬」、「蔡麗桃」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缺錢花用,受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所誘,而同意充當申請行動電話之「人頭」賺取報酬,「小張」允諾甲○○向電信業者每申辦1 門號並搭配行動電話,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 元,如只申辦到1 門號,則可獲得200 元。
甲○○及「小張」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公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間某日,先由「小張」帶同甲○○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照相館拍照後,推由「小張」偽造蓋有「內政部印」公印文並貼有甲○○照片之「蔡麗桃」、「林淑薇」、「林淑微」、「乙○○」國民身分證各1 張、貼有不詳人士照片之「張千萬」國民身分證1 張、「林淑薇」、「林淑微」、「張千萬」、「乙○○」汽車駕駛執照各1 張、偽造負責人分別為「林淑徽」、「林淑薇」、「張千萬」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各1 張(各含其上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印」公印文1 枚)及偽造「林淑薇」印章、「張千萬」印章、「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各1 枚,「小張」並於94年8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及延平路口,將上開證件、資料及印章交付予甲○○,由甲○○持上開偽造證件、資料及印章,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602 號遠傳直營門市、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中壢建國門市、臺北縣中和市之遠傳電信南勢角特約服務中心、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訊公司)中壢健行特約服務中心,向上開不知情之電信公司職員申辦附表二之行動電話門號,並冒用林淑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千萬、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蔡麗桃之名義,偽簽「林淑薇」、「張千萬」、「蔡麗桃」署名及蓋用偽造之「林淑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千萬」、「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之印章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或手機兩年約同意書等私文書,復提交上開電信公司之職員以為行使,以示係林淑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千萬、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蔡麗桃本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足以生損害於林淑薇、張千萬、蔡麗桃、乙○○、林淑微本人與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及戶政機關國民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監理機關駕駛執照資料內容管理之正確性及臺北市政府工商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嗣甲○○於94年11月3 日下午1 時30分許,再度持偽造「林淑薇」之國民身分證至遠傳電信公司中壢延平門市申辦門號時,經門市人員陳書怡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小張」所有之偽造「林淑薇」、「林淑微」、「乙○○」、「張千萬」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1 張、偽造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3 張、偽造之「林淑薇」、「張千萬」、「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印章4 枚、偽造身分證資料半成品1 張(偽造之「蔡麗桃」國民身分證1 張未扣案)。
二、證據:㈠被告甲○○之供述。
㈡偽造「林淑薇」、「林淑微」、「乙○○」、「張千萬」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1 張、偽造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3 張、偽造之「林淑薇」、「張千萬」、「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萬稅務顧問有限公司」印章4 枚、偽造身分證資料半成品1 張。
㈢證人吳阿來、陳姿曲、陳書怡、丙○○之證述。
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手機兩年約同意書等資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之宣告,再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刑期2 分之1 為有期徒刑8 月。
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中已有提到被告甲○○行使偽造之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犯行,該部分業經起訴,惟起訴法條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罪名,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補正上開罪名(本院卷第129 頁)。
又附表二中被告於94年10月13日、94年10月19日、94年9 月23日、94年10月18日、94年10月27日、94年10月30日前往附表二所示之電信公司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該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具有刑法修正前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八、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偽造之文件 │
├──────────────────────────────────┤
│1. 偽造之「林淑薇」、「林淑微」、「乙○○」、「張千萬」國民身分證( │
│ 含其上之公印文)各1張。 │
│2. 偽造之「林淑薇」、「林淑微」、「乙○○」、「張千萬」汽車駕駛執照 │
│ 各1張。 │
│3. 偽造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含其上之公印文)3張。 │
│4. 偽造之「林淑薇」、「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千萬」、「千萬稅 │
│ 務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各1個。 │
│5. 偽造身分證資料半成品1張。 │
│6. 未扣案偽造「蔡麗桃」國民身分證(含其上之公印文)1張。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地點│ 犯罪行為 │申辦電話門號│在申辦之文│ 備註 │
│ │ │ │ │件上偽造簽│ │
│ │ │ │ │名 │ │
├──┼─────┼───────┼──────┼─────┼────┤
│ 一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0-│
│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 │簽名2 枚 │12 │
│ │中壢延平電│駕駛執照,假冒│ │ │ │
│ │信門市 │其名義,申辦行│ │ │ │
│ │ │動電話門號 │ │ │ │
├──┼─────┼───────┼──────┼─────┼────┤
│ 二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3 │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與「數科│ │(文件上另│ │
│ │信門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蓋偽造「林│ │
│ │ │司」之營利事業│ │淑薇」印章│ │
│ │ │登記證,假冒其│ │2 次、偽造│ │
│ │ │名義,申辦行動│ │「數科科技│ │
│ │ │電話門號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2 │ │
│ │ │ │ │次) │ │
├──┼─────┼───────┼──────┼─────┼────┤
│ 三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4 │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與「數科│ │(文件上另│ │
│ │信門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蓋偽造「林│ │
│ │ │司」之營利事業│ │淑薇」印章│ │
│ │ │登記證,假冒其│ │2 次、偽造│ │
│ │ │名義,申辦行動│ │「數科科技│ │
│ │ │電話門號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2 │ │
│ │ │ │ │次) │ │
├──┼─────┼───────┼──────┼─────┼────┤
│ 四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5 │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 │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與「數科│ │(文件上另│ │
│ │信門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蓋偽造「林│ │
│ │ │司」之營利事業│ │淑薇」印章│ │
│ │ │登記證,假冒其│ │2 次、偽造│ │
│ │ │名義,申辦行動│ │「數科科技│ │
│ │ │電話門號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2 │ │
│ │ │ │ │次) │ │
├──┼─────┼───────┼──────┼─────┼────┤
│ 五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6 │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與「數科│ │文件上另蓋│ │
│ │信門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偽造「林淑│ │
│ │ │司」之營利事業│ │薇」印章2 │ │
│ │ │登記證,假冒其│ │次、偽造「│ │
│ │ │名義,申辦行動│ │數科科技股│ │
│ │ │電話門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 │」印章3 次│ │
│ │ │ │ │) │ │
├──┼─────┼───────┼──────┼─────┼────┤
│ 六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17-│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19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與「數科│ │文件上另蓋│ │
│ │信門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偽造「林淑│ │
│ │ │司」之營利事業│ │薇」印章3 │ │
│ │ │登記證,假冒其│ │次、偽造「│ │
│ │ │名義,申辦行動│ │數科科技股│ │
│ │ │電話門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 │」印章3 次│ │
│ │ │ │ │) │ │
├──┼─────┼───────┼──────┼─────┼────┤
│ 七 │94.10.21日│持偽造「林淑薇│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0 │
│ │在「遠傳」│」之身分證、駕│ │簽名2 枚 │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假冒其│ │ │ │
│ │信門市 │名義,申辦行動│ │ │ │
│ │ │電話門號 │ │ │ │
├──┼─────┼───────┼──────┼─────┼────┤
│ 八 │94.10.13日│持偽造「張千萬│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72-│
│ │在臺北縣中│」之身分證、駕│0000000000 │(文件上另│73 │
│ │和市「遠傳│駛執照與「千萬│0000000000 │蓋偽造「張│ │
│ │電信南勢角│稅務顧問有限公│0000000000 │千萬」之印│ │
│ │特約服務中│司」之營利事業│0000000000 │章2 次、偽│ │
│ │心」 │登記證,假冒其│0000000000 │造「千萬稅│ │
│ │ │名義,申辦行動│0000000000 │務顧問有限│ │
│ │ │電話門號 │0000000000 │公司」印章│ │
│ │ │ │0000000000 │3次)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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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4.10.19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無簽名。 │ │
│ │在臺北縣中│薇」之身分證、│0000000000 │(文件上另│ │
│ │和市「遠傳│駕駛執照與「數│0000000000 │蓋偽造「林│ │
│ │電信南勢角│科科技股份有限│0000000000 │淑薇」印章│ │
│ │特約服務中│公司」之營利事│0000000000 │2 次、偽造│ │
│ │心」 │業登記證,假冒│0000000000 │「數科科技│ │
│ │ │該名義,申辦行│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 │
│ │ │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司」印章3 │ │
│ │ │ │0000000000 │次)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十 │94.10.26日│持偽造「張千萬│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40-│
│ │在「遠傳」│」之身分證與駕│0000000000 │簽名7 枚,│46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林淑│ │「張千萬」│ │
│ │信門市 │薇」之身分證、│ │簽名1 枚 │ │
│ │ │駕駛執照,以「│ │ │ │
│ │ │林淑薇」之名義│ │ │ │
│ │ │為「張千萬」申│ │ │ │
│ │ │辦行動電話,並│ │ │ │
│ │ │簽立代辦授權書│ │ │ │
│ │ │1張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1-│
│ 一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3 枚(│22(被告│
│ │中壢延平電│「數科科技股份│ │文件上另蓋│供稱P21 │
│ │信門市 │有限公司」之營│ │偽造「林淑│的申請書│
│ │ │利事業登記證,│ │薇」印章2 │上偽造之│
│ │ │假冒其名義,申│ │次、偽造「│「林淑薇│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數科科技股│」簽名有│
│ │ │ │ │份有限公司│複寫1 次│
│ │ │ │ │」印章3 次│) │
│ │ │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3-│
│ 二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3 枚(│24 │
│ │中壢延平電│「數科科技股份│ │文件上另蓋│(被告供│
│ │信門市 │有限公司」之營│ │偽造「林淑│稱P23 的│
│ │ │利事業登記證,│ │薇」印章2 │申請書上│
│ │ │假冒其名義,申│ │次、偽造「│偽造之「│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數科科技股│林淑薇」│
│ │ │ │ │份有限公司│簽名有複│
│ │ │ │ │」印章2 次│寫1 次)│
│ │ │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5-│
│ 三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3 枚(│26 │
│ │中壢延平電│「數科科技股份│ │文件上另蓋│(被告供│
│ │信門市 │有限公司」之營│ │偽造「林淑│稱P25 的│
│ │ │利事業登記證,│ │薇」印章2 │申請書上│
│ │ │假冒其名義,申│ │次、偽造「│偽造之「│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數科科技股│林淑薇」│
│ │ │ │ │份有限公司│簽名有複│
│ │ │ │ │」印章2 次│寫1 次)│
│ │ │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7-│
│ 四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3 枚(│28 │
│ │中壢延平電│「數科科技股份│ │文件上另蓋│(被告供│
│ │信門市 │有限公司」之營│ │偽造「林淑│稱P27 的│
│ │ │利事業登記證,│ │薇」印章3 │申請書上│
│ │ │假冒其名義,申│ │次、偽造「│偽造之「│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數科科技股│林淑薇」│
│ │ │ │ │份有限公司│簽名有複│
│ │ │ │ │」印章3 次│寫1 次)│
│ │ │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29-│
│ 五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2 枚 │31 │
│ │中壢延平電│「數科科技股份│ │(文件上另│ │
│ │信門市 │有限公司」之營│ │蓋偽造「林│ │
│ │ │利事業登記證,│ │淑薇」印章│ │
│ │ │假冒其名義,申│ │3 次、偽造│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數科科技│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3 │ │
│ │ │ │ │次)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32 │
│ 六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 │簽名1 枚 │ │
│ │中壢延平電│假冒其名義,申│ │ │ │
│ │信門市 │辦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94.09.23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33 │
│ 七 │在「遠傳」│薇」之身分證,│ │簽名1 枚 │ │
│ │中壢延平電│假冒其名義,申│ │ │ │
│ │信門市 │辦行動電話門號│ │ │ │
├──┼─────┼───────┼──────┼─────┼────┤
│ 十 │94.10.26日│持偽造「張千萬│0000000000 │「林淑薇」│偵卷P34-│
│ 八 │在「遠傳」│」之身分證與駕│0000000000 │簽名9 枚,│39 │
│ │中壢延平電│駛執照、「林淑│ │「張千萬」│ │
│ │信門市 │薇」之身分證,│ │簽名1 枚 │ │
│ │ │以「林淑薇」之│ │ │ │
│ │ │名義為「張千萬│ │ │ │
│ │ │」申辦行動電話│ │ │ │
│ │ │,並簽立代辦授│ │ │ │
│ │ │權書1張 │ │ │ │
├──┼─────┼───────┼──────┼─────┼────┤
│ 十 │94.10.18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35-│
│ 九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37 │
│ │哥大」中壢│「數科科技股份│ │蓋偽造「林│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淑薇」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3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數科科技│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3 │ │
│ │ │ │ │次) │ │
├──┼─────┼───────┼──────┼─────┼────┤
│ 二 │94.10.18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38-│
│ 十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40 │
│ │哥大」中壢│「數科科技股份│ │蓋偽造「林│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淑薇」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3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數科科技│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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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27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41-│
│ 一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43 │
│ │哥大」中壢│「數科科技股份│ │蓋偽造「林│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淑薇」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2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數科科技│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章2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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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27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44-│
│ 二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46 │
│ │哥大」中壢│「千萬稅務顧問│ │蓋偽造「張│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千萬」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3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千萬稅務│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顧問有限公│ │
│ │ │ │ │司」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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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27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47-│
│ 三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49 │
│ │哥大」中壢│「千萬稅務顧問│ │蓋偽造「張│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千萬」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3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千萬稅務│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顧問有限公│ │
│ │ │ │ │司」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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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30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無簽名。 │院卷P50-│
│ 四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與│ │(文件上另│52 │
│ │哥大」中壢│「千萬稅務顧問│ │蓋偽造「張│ │
│ │建國電信門│有限公司」之營│ │千萬」印章│ │
│ │市 │利事業登記證,│ │2 次、偽造│ │
│ │ │假冒其名義,申│ │「千萬稅務│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 │顧問有限公│ │
│ │ │ │ │司」印章2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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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27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張千萬」│院卷P53-│
│ 五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 │簽名3 枚(│54 │
│ │哥大」中壢│假冒其名義,申│ │文件上另蓋│ │
│ │建國電信門│辦行動電話門號│ │偽造「張千│ │
│ │市 │ │ │萬」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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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27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張千萬」│院卷P55-│
│ 六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 │簽名3 枚、│56 │
│ │哥大」中壢│假冒其名義,申│ │(文件上另│ │
│ │建國電信門│辦行動電話門號│ │蓋偽造「張│ │
│ │市 │ │ │千萬」印章│ │
│ │ │ │ │3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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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30日│持偽造「張千 │0000000000 │「張千萬」│院卷P57-│
│ 七 │在「臺灣大│萬」之身分證與│ │簽名1 枚 │58 │
│ │哥大」中壢│健保卡,假冒其│ │ │ │
│ │建國電信門│名義,申辦行動│ │ │ │
│ │市 │電話門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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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18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院卷P59-│
│ 八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 │簽名3 枚(│60 │
│ │哥大」中壢│假冒其名義,申│ │文件上另蓋│ │
│ │建國電信門│辦行動電話門號│ │偽造「林淑│ │
│ │市 │ │ │薇」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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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10.18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院卷P61-│
│ 九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 │簽名3 枚(│62 │
│ │哥大」中壢│假冒其名義,申│ │文件上另蓋│ │
│ │建國電信門│辦行動電話門號│ │偽造「林淑│ │
│ │市 │ │ │薇」印章3 │ │
│ │ │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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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4.10.18日│持偽造「林淑 │0000000000 │「林淑薇」│院卷P63-│
│ 十 │在「臺灣大│薇」之身分證與│ │簽名1 枚 │65 │
│ │哥大」中壢│駕駛執照,假冒│ │ │ │
│ │建國電信門│其名義,申辦行│ │ │ │
│ │市 │動電話門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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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4.09.05日│持偽造「蔡麗桃│0000000000 │「蔡麗桃」│偵卷P80-│
│ 一 │在「和信電│」之身分證,假│ │簽名2枚 │81 │
│ │訊」中壢健│冒其名義,申辦│ │ │ │
│ │行特約服務│行動電話門號 │ │ │ │
│ │中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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