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0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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