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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0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並有證人即購買毒品之乙○○、丙○○等人證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書、譯文等在卷可稽,及扣案之證物為憑,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許 雅 婷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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