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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恐嚇取財犯行業據證人A7、乙○證述在卷,且有通聯譯文可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即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事由,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8年3 月17日實施羈押。
次查,本院於98年6 月2 日審理庭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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