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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莊俊義
戊○○
甲○○
丁○○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戊○○、甲○○、乙○○、丁○○(下稱被告丙○○等5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關於被告丙○○等5 人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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