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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北監獄執行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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