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杰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0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世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世杰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