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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4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5年7 月21日延長羈押2 月,嗣因被告於95年9 月20日起另案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於96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本院復於96年7 月16日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並與前已羈押之期間(即95年7 月21日起至95年9 月19日止)合併計算,則被告上開延長羈押2 月之期間應於96年7 月16日期滿。
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6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自96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經本院於96年11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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