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訴,899,2007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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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899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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