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訴,965,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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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被告涉犯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丙○○、丁○○等人證述在卷,復有借據、本票等件扣案足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屢經傳拘無著而逃亡,復自稱居無定所,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本件證人即被害人人數眾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8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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