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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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