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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吳亨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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