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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住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依法不得抗浩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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