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交聲,767,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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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6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湯和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民國96年11月5 日以壢監裁字第53-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6年11月5 日壢監裁字第53-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示,該份裁決書之處分對象為「湯和進」,而非異議人甲○○,異議人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揆諸前開法文規定,其聲明異議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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