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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被 告 壬○○
被 告 順鋒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法 辛○○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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