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交附民,81,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欣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