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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4號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屆期提訊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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