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審訴,1415,2008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4 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97年5 月7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