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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7年7 月30日下午2 時整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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