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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7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9 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悉將被告之「年齡」、「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各誤植為「41歲」、「民國○○年○ 月○○日生」、「Z000000000號」,茲分別更正為「44歲」、「民國○○年○ 月○○日生」、「Z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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