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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
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胥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56年5 月9 日生」,茲應更正為「民國56年6 月9 日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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