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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己○○
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上訴人即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95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事 實
一、乙○○與己○○、戊○○、丁○○等3 人為父子,渠4 人與庚○○曾於民國94年9 月間發生糾紛。
詎乙○○於94年10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村○○路96號之「聖清玉義宮」前,見庚○○竟在對面甲○○開設之「師法壇」內參拜,遂命戊○○夥同另一名男子將庚○○帶回「聖清玉義宮」前欲加質問,庚○○抵達後,乙○○、己○○、戊○○、丁○○4 人即與另在場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友人共7 至8 人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先由己○○、戊○○、丁○○3 人與該數名友人圍住庚○○,並分別徒手毆打庚○○之頭部及身體,庚○○即往對面「師法壇」逃去求救,己○○等人則在後追擊,嗣在「師法壇」旁一處空地上,庚○○又遭己○○等人夥同上揭友人圍住繼續毆打,此時自後方而至之乙○○亦徒手揮擊庚○○左臉一巴掌,又以拳頭毆擊庚○○左側頭部,之後庚○○繼續往「師法壇」門前逃去,而在「師法壇」門口遭人踹倒在地並圍住後,戊○○即以腳踏住庚○○臉部,同時由己○○至「師法壇」旁持置於該處供支撐圓桌之鐵腳架1 只,並持該鐵腳架自上而下欲揮擊庚○○,上揭乙○○等夥眾並在旁鼓譟「打給他死」等語,適「師法壇」負責人甲○○見狀,迅速上前奪下該鐵腳架,始未生更大之傷害。
同時間在「師法壇」內幫忙之壬○○亦入內撥打電話報警,乙○○等人始暫停手。
不久,上揭與乙○○同夥男子中之另二人再前來將庚○○帶往「聖清玉義宮」前欲加質問,復由與乙○○4 人有共同傷害犯意聯絡之丙○○及其他男子分別動手毆打庚○○之身體,終至警方到場。
庚○○則因遭乙○○、己○○、戊○○、丁○○、丙○○及上揭在場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共同毆打,而受有頭部瘀傷及左腰挫傷之傷害。
二、本案經庚○○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等4 人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庚○○發生爭執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共同傷害之犯行,乙○○辯稱:伊與庚○○發生爭執,有打庚○○一巴掌,惟庚○○在警察來時已當場向伊道歉云云。
己○○、戊○○、丁○○亦均辯稱:渠見乙○○打庚○○一巴掌,他2 人發生拉扯且都倒在地,渠等去扶乙○○起來,並將2 人拉開,渠3 人均未有何傷害犯行云云。
惟查:㈠證人即被害人庚○○於本院審判中證稱:「... (案發當天在)乙○○家對面,因為我停車擋在他們家門口,因為我要去對面拜拜,他們說車子不能停那邊,我說抱歉會趕快離開,他們就出來一直打,我就一直跑,在那個師法壇前面被他們圍毆及地。
... (先)被喊不能停,我就說不好意思馬上走,結果他們就先罵我幹你娘,然後就打我。
... 我剛停好走下來就被說不能停。
... 當時事實是我停車下來,他們說不能停,我說不好意思,拜拜完我馬上走,我要走去師法壇的時候,幾個人就過來打我。
(有沒有人要你過去說明?)沒有。
(何人先動手?)乙○○的兒子上來就打我,之後乙○○再過來打我。
(哪個兒子?)三個一起,後來我就被一群人圍住,後來有人拿鐵椅子打我,還有人說要打給我死。
... 是他兒子先打我,之後才有人打我耳光。
... 一開始是先有三、四個人上來,在我的車邊,一上來就打我,並且罵我髒話,他們先打我的頭,又打身體及腳,一開始沒有拿工具,後來愈來愈多人來,我也快跑到甲○○的壇邊有一個空地,他們就把我圍住,又打我,又罵我髒話,我說我不要拜了,我趕快把車開走,結果這時乙○○過來打我一個耳光,又罵我髒話,旁邊的年輕人又開始打我,我就趕快跑去師法壇看有沒有人可以救我,到師法壇前面我就被打到跌在地上,這時己○○就拿辦桌用桌子的鐵腳架要打我,結果被甲○○搶下。
(旁邊的人說什麼?)說打給他死、打給他死。
然後戊○○用腳踩我的頭。
(己○○拿鐵腳架打你之後,戊○○才用腳踩你的頭是嗎?)是。
... 戊○○用腳踩我的頭的時候,還有罵我,並且把衣服掀起來,我發現他的身體有刺青,然後他的褲頭有塞個東西在那裡,我沒有看清楚那是什麼東西,因為我已經被打到頭暈了,鼻血流很多,後來我就倒在地上任由他們打。
(後來警察有無來處理?)有,但是時間拖太久,之後警察來問我要如何處理,但對方很多人在那裡,我怎感說要如何處理,後來我說要去醫院,要幫我叫救護車,警察就說叫我自己去。
... (被告三個人在什麼地方動手的?)在他們家門口,年輕人就先打了,後來乙○○才來打我耳光。
(哪個年輕人?)在庭的三個(即己○○、戊○○、丁○○三人)都有。
(在庭的被告在他們家門口之後兩次毆打誰有動手?)都有動手。
... (乙○○除了打你耳光外,還有什麼行為?)有用拳頭打我的左側太陽穴。
... 鼻子,我鼻子流血是他打的,他不是打耳光,是用拳頭打的。
(己○○除了拿鐵腳架外,還用什麼打你?)用腳踢我的肚子幾下。
(你說戊○○踩的你頭,還有什麼動作?)用拳頭打我身體,很多人打我,我被打得頭暈,怎麼記得住。
(丁○○呢?)用拳頭打我好幾下,打我的身體。
... (為何你之前供述一度說是戊○○的朋友踩你的臉、亮出腰際的槍,與你今日說是戊○○腰際有槍不一樣?)我當時被打到頭暈,我看到的是戊○○掛槍的。
... 戊○○,我可以確定。
(你被打以後,有被押到什麼地方嗎?)打完之後,還有被帶到他家前面的天公爐的前面。
... 問我什麼事情,說叫我不要停還停,你是混哪裡的,我道歉說我是來拜拜的,結果又被打。
(在師法壇的前面,你被鐵腳架打的時候,甲○○都有出來制止了,為何之後還會被帶到天公爐前面,結果沒有人來救你?)甲○○來救我之後,他又跑進去,我又被一群人圍住,就有人說帶到天公爐前面說清楚。
(你之前說己○○有拿鐵棍打你,是否就是你前述的鐵腳架?)是。
... (第一次你下車時乙○○有沒有打你?)沒有。
是被他兒子打。
... (可否具體形容,第一次你剛下車時,他們怎麼打你,包含戊○○、己○○、丁○○?)他們一群人圍過來用拳頭打我,用腳踢我,我就往師法壇跑,到中間的時候又被他們圍起來,此時乙○○過來用拳頭打我的頭、臉... (你會到中間是因為跑到中間還是他們把你拉到那邊去?)我是要跑到那邊去求救,結果被他們拉下來。
(乙○○怎麼打你?)我跑中間,被年輕人圍起來,乙○○就過來,說叫你不要停你還停,就用拳頭打我的臉,後來年輕人又圍過來打。
(乙○○不管是打你的耳光還是用拳頭打,你有沒有跌倒或造成其他的傷害?)我被他打好幾下,就被年輕人拳打腳踢。
我是在師法壇前面被他們踹倒在地。
(你當時也知道他們三人是乙○○的兒子?)打完後知道。
後來是到法院來開庭時才知道誰是老大、誰是老二、誰是老三。
... (你最後在師法壇前,當時的身體狀況如何,又為何會到玉清宮?)沒什麼力氣了,頭昏昏的,有兩個年輕人拉著我的褲頭,跟我說『來來來,到那邊說清楚』。
(到了玉清宮,又發生何事?)問我在哪裡混的。
(有沒有辦法具體認定再回到玉清宮又被打時,是跟之前一樣是被一群人打,還是只有被告三人打你?)我確定是另外我不認識的年輕人打我的,被告四人沒有打我。
(警察在什麼時候到現場?)我又被拉回玉清宮又被打之後,過了一下子,警察就來了。
(總共被打了四次,你可以說明當時你的身體狀況?)非常痛苦,身體都縮在一起。
(還有沒有外傷、流鼻血?)有流鼻血。
當場有沒有外傷我沒有看,我當時嚇得要死。
... 我流鼻血是在中間的時候,後來拉到玉清宮的時候已經沒有流血了,血已經擦掉了,至於衣服有沒有沾血跡我已經不記得了。
... (你剛剛不是說在玉清宮有跟他們道歉,你是站著跟他們回答,還是有其他動作?)我是彎著腰跟他們說對不起,之後我就蹲下去了」等語。
嗣經本院訊問時證稱:「(你在95 年5月24日檢察官偵查時作證說乙○○是第一個打你左臉耳朵處,同時也是他叫他兒子來打你的,但是你剛剛作證卻說你是先被他兒子及一群人圍著打,你跑到中間之後被圍住,這時乙○○才過來打你,跟偵查中的證述似乎有所不同,如何解釋?)我被打的時候,是一群人打我。
... (到底誰是第一個?)是一群年輕人。
(那你為何在偵查中說乙○○是第一個?)被打了會怕。
... (之後如何脫險?)之後警察來問要如何處理,我就趕快跑了。
(你離開的時候警察還在?)是」等語(本院卷第76頁至第90頁)。
依庚○○所言,當日其停車在被告乙○○之「聖清玉義宮」(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判決所載之「玉清宮」)前,旋遭喝令不能停車,然其猶逕自向對面之「師法壇」走去,此時被告己○○、戊○○、丁○○即夥同他人自後方追上圍住庚○○,並共同毆打其頭、身體等處。
旋庚○○跑向「師法壇」求助,但在師法壇旁之一處空地遭己○○等人圍住再予毆打後,乙○○再自後方上前對庚○○揮打一巴掌,復以拳頭毆擊庚○○左臉部,致庚○○流鼻血,同時己○○、戊○○、丁○○等人又對之拳打腳踢。
之後庚○○逃至「師法壇」前方時又遭踹倒在地,己○○即在旁人鼓譟「打給他死」等語下,持置於師法壇旁之鐵腳架欲毆擊庚○○,師法壇負責人甲○○見狀即出手搶下鐵腳架,戊○○再以腳踩住庚○○頭部,之後甲○○入內,不久再由另兩名男子抓住庚○○之褲子將之帶往「聖清玉義宮」前,由非本案四名被告之其他男子(其中一名為己○○之友人丙○○,詳下述)對之動手毆打。
㈡次據證人甲○○於本院審判中證稱:「(94年10月16日下午5 時左右你人在何處?)我在師法壇... 下午4 點左右我在做法會,裡面有唸經還有一些唸經的音樂聲,後來我出來準備東西,聽到另外一邊有砰砰打架的聲音,香客說那邊有人在打架,我當時在忙所以沒有注意,我就進去宮裡面準備一些東西跟拜,等我再出來外面準備東西,我就看到打架的人及打架的地方已經移到我的宮的門前左邊的位置,我看到庚○○的臉被他踩住(手指向戊○○),7 、8 個人圍住庚○○,大兒子(指向己○○)舉高鐵腳架要打庚○○,其他的人就喊給他死,但是圍的其他人並沒有動手。
我看到鐵腳架揮下來,我就用我的左手去擋,結果我的左手背就受傷了,後來辛○○叫我去敷藥,我上樓去敷藥再下來,這邊就散去了,只剩下庚○○在我的宮前,其他人的就走了。
... 我下樓之後看到庚○○就跟庚○○講,你被人家踩住為何不反抗,萬一真的被那個鐵腳架打的話,會被打死,他跟我說對方拿槍壓住他,他怎麼敢反抗。
後來不知道是庚○○自己去還是對方叫他去,後來我看到的是庚○○在對方家,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警察來了後他們講什麼,因為他們在那邊,所以我聽不到。
(你跟庚○○講話時,他的身體外觀有無異狀?)外表是沒有流血流很多,是還好,後來我又進去,再出來就看到他在對方的房子那邊。
... (你剛剛說打架有移到師法壇這邊,移到是什麼意思?)之前我看到的是乙○○玉清宮那邊有人在打架,誰在打架我不知道,後來我再看就移到我們這邊。
(你說7 、8 個人圍住庚○○,裡面你認識的還有誰?)除了己○○、戊○○其他人我不認識,都是年輕人。
(案發當時,你有無看到乙○○、丁○○?)有,剩下的3 、4 個我不認識。
(他們7 、8 圍住庚○○,除了己○○、戊○○外,其他人沒有打,只喊給他死,有沒有其他動作?)只有喊打給他死,沒有講其他話,也沒有動手,動手的只有他們兩人而已。
... (之前法官問你,你為何說一開始是乙○○宮裡面一個胖胖的人,也就是踩庚○○的人,過來叫庚○○到他們那邊?)是剛開始庚○○來的時候,對方玉清宮有個胖胖的人先來叫庚○○過去。
我一開始看到庚○○的時候,他是手搭著一部車站在那邊,對方有兩個人叫他過去。
(這是你看到庚○○被打之前發生的事?)對」;
並證稱:「(那天他到你們宮,是你邀請他,他來的時候是否有先來跟你打招呼?)有,而且他有先拜拜再出去。
...(你看到庚○○被叫過去之後,接下來你做什麼事?)忙我法會的事。
(你在裡面差不多又忙了多久?)頂多10分鐘。
(10分鐘左右之後你又出來,看到什麼?)就聽到那邊有打架的聲音。
(你剛剛說庚○○被踩在地上,及有人拿鐵腳架要打他的地方,是否在同一個地方?)是。
(同一個動作他人還躺在地上?)對。
... (你說庚○○有流血,是哪邊流血?)我看到他的衣領部位有一些血跡,鼻孔沒看到有血跡,身體其他部位也沒看到。
(壬○○報案的時候你知道嗎?)我不知道。
(警察來的時候你知道嗎?)我不知道警察什麼時候來,但我看到有兩個警察在玉清宮那邊。
... (當天拜拜有無請客?)有,請晚上,請9 桌」等語(本院卷第110 頁至第117 頁)。
依甲○○所言,其係「師法壇」之壇主,當日下午4 時許其在師法壇內準備法會事宜時,先看見庚○○前來拜拜並與之打招呼,隨後對面「聖清玉義宮」之戊○○前來要庚○○過去,甲○○即入內準備,約莫十餘分鐘後聽聞外面傳來打架聲音,亦看到乙○○「聖清玉義宮」附近有人在打架,但因忙碌本未注意,稍後竟看到該打架人群移往伊「師法壇」前方,伊至門外時發現在「師法壇」左前門附近,已倒在地上之庚○○遭7 至8 個人圍住,其中戊○○腳踩庚○○臉部,己○○則持置於旁邊供支撐大型圓桌之用之鐵腳架1 只由上而下欲揮擊庚○○,此間旁人雖未動手,但亦高喊「打給他死」,甲○○見狀即迅速上前以左手擋下該鐵腳架而致左手背受傷,隨後即上樓擦藥,再下樓時人潮已散去,僅外表稍有流血之庚○○仍留在師法壇前,之後甲○○再見到庚○○時,庚○○人已在對面之聖清玉義宮,直至警方到場。
㈢而證人壬○○於本院審判中證稱:「(94年10月16日下午5時左右,你人在何處?)在我家裡面,因為在作法會,復興路102 號。
... 那時我們在開壇,我在那邊工作。
(甲○○與開的壇有什麼關係?)他是那個壇的壇主,房子是我的。
(差不多那個時間,你有無看到什麼異狀發生?)那時候作法會,忽然聽到外面說有人打架,就出來看,就看到對面也是開壇的乙○○和他的三個小孩子怎麼在那邊打架。
我看到乙○○及他的三個兒子、和一些年輕人總共7 、8 個人打一個人,好像是陳先生,被人踩在地上,被誰踩我沒看到,乙○○的其中一個兒子去拿放在旁邊的一個鐵腳架要去敲他的頭,鐵腳架就是人家辦桌桌腳的鐵架,當時陳先生倒在地上,剛好甲○○把那個鐵腳架接起來,我還聽到旁邊有人說『要給他死』。
... 甲○○接下鐵架的時候,不知道是左手還是右手被鐵架敲傷,後來我女兒去跟甲○○說『快來敷藥』,然後我就打電話報警,我報警兩次,從我第一次報警後約隔40分鐘警察才來。
... 我報警出來,他們就散了,沒打了。
(警察來的時候你有沒有看到?)有,但是作法會我很忙,他們說什麼我沒有注意。
(警察來的時候,陳先生人是在師法壇還是在玉清宮?)我沒有注意,因為已經沒有在打了,我又忙,我哪有注意他人在哪裡。
(甲○○將鐵架接下後,他們雙方的人都跑去哪裡?)我沒有看到,我出來看到已經沒有再打了,而且警察也要來處理了,我就沒有理他們了。
... 我是報警後出來就沒看到他們在打。
報警後隔了10幾分鐘,我在屋內等了一下,怎麼警察還沒有來,我就再打一通,又等了一陣子,我再出來看,出來看的時候已經沒有在打了,人也散了,再過1 、2 分鐘警察也來處理了,然後我又忙,我就沒有再理這邊的事了。
(你看到庚○○被打的地方是在何處?)我房子前的路邊,102 號前,我看到的時候,庚○○已經在地上了。
... (你說的拿鐵架的人,是誰?)我不知道他兒子的名字,我跟他又不認識,只是住斜對面而已。
(你與被告四人與庚○○有無恩怨糾紛?)沒有。
庚○○是我們的香客,當天辦法會,我們邀請他來拜拜,跟他也不是什麼知己或親戚關係。
(根據你所看到,打庚○○的人是如何打的?)我沒有看到,我看到的時候他已經倒在地上。
(在這過程中,你有無看到庚○○身體外表有無何傷?)我哪有看得那麼清楚」等語。
又證稱:「他剛到的時候,他到我門口,我看到他,我叫他進來坐,然後我就去忙了。
... 那時桌面、桌腳是收起來放在旁邊,還沒有排桌,桌腳放在我家旁邊,我們有搭一個不是很大的帳篷,用來遮日。
(你當時為何會出來外面看人吵架?)因為外面有人喊打架,我當然會跑出來看。
(你意思是,你看到時,庚○○已經倒在地上,你有看到有人踩他?)有看到有人一隻腳踩著他,不知道踩他的手還是頭,看不清楚,旁邊圍著一群年輕人,然後看到乙○○的一個兒子拿著鐵架要打他,又聽到他們說要給他死。
... 他被踩在地上在先,之後才看到乙○○的兒子拿鐵架要打他。
(你看到的時候站在何處?)我們宮裡面,天公爐那邊。
(你有沒有看到何人持鐵架?)乙○○的兒子,但我不知道他兒子的名字。
... (是哪一個,你現在從螢幕上看得到嗎?)就是坐在辯護人與乙○○中間的那個兒子。
【審判長令被告己○○起立】(是否這一個?)是。
(你看到的是他去拿鐵架,還是他已經拿到鐵架?)他已經拿到鐵架。
... 我看到的時候他已經拿到鐵架。
... 就是要打下去,所以甲○○才去把它接下來。
... 甲○○把鐵架接下之後,他手有受傷,我女兒叫他去敷藥,在他還沒有敷藥的時候我就去報警。
(你說庚○○被踩在地上及己○○要拿鐵架打他的地方,是同一個地方?)是」;
又證稱:「(你說你出來看的時候,看到約有7 、8 個人圍著庚○○打,當時庚○○被踩在地上,這7 、8 個人,你剛剛說己○○拿鐵架要打庚○○,除此之外,其他有你認得的人嗎?)乙○○的兒子,我都認得。
(有幾個乙○○的兒子?)今日在庭的三個兒子都在,乙○○也在,其他的年輕人我都不認識」等語(本院卷第94頁至第104 頁)。
依壬○○所言,伊提供該址予甲○○設立「師法壇」,平日亦在該壇內幫忙,本件案發當時,伊亦在師法壇內忙法會之事,忽而聽聞壇外傳來打架聲音,便在師法壇門口天公爐位置附近,目擊本案被告4人夥同其他年輕人共7 至8 人共同圍住已倒在地上之庚○○,並說「要給他死」,其中一人並以腳踩庚○○之手部或頭部,另己○○手持鐵腳架自上而下往庚○○身體砸下,在旁之甲○○即出手將該鐵腳架接擋住,並因此受傷,之後辛○○叫甲○○入內敷藥,壬○○亦入內報警,未再注意嗣後情形。
㈣再據證人辛○○於本院審判中證稱:94年10月16日下午5 點左右,我人在我母親壬○○家中,「我在屋內有聽到外面有打架的聲音,滿大聲的,我往外看,看到對面的7 、8 個人有圍一個人在打架,就是打在庭的庚○○,我看到的時候,他已經倒在地上了,還有一個人拿鐵架要打他,我的阿伯甲○○看到就去接住,結果甲○○的手也受傷,打的時候我看是滿殘忍的,我當時有帶兩個小孩,所以就抱著小孩往樓上走,在打的過程中,好像要把庚○○打死的感覺,所以我就趕快帶著小孩往上跑。
(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情形?)沒有,因為我就在樓上,沒有往外看了。
(你說對面的7 、8 個人,對面是何意?)住在對面的,因為我常常回我媽媽家,對方是住在斜對面的,所以有看過。
(這7 、8 個人裡面,住在對面的有幾個?)我不清楚。
因為我也是一個星期回去一次,我只知道他們是住在對面的」等語。
之後經檢察官繼續詢問該「住在對面的人士」是否包括在庭被告四人時,辛○○則稱:「聽說對方是該地滿有角色的人,我也有小孩在龍潭給我媽帶,我怕我講了之後,我的小孩或媽媽會被威脅」等語,即表明無法在被告四人面前自由陳述之情形,經本院依檢察官請求使之於本院指認室隔離訊問後,證稱:「當天我看到的就是大兒子直接壓著陳先生,當時陳先生已經倒在地上了,他腳就踩在庚○○的肚子上。
... (到底是不是乙○○的大兒子腳踩在庚○○的肚子上?)不太確定,只是感覺到庚○○的肚子好像有被壓住,我看得很清楚的是乙○○的大兒子拿鐵腳架。
... 我就趕快抱小孩上樓。
(乙○○的大兒子是誰,你可以指認嗎?)坐在前面乙○○與律師中間的那位(按即被告己○○)。
(當時7 、8 個人裡面,除了乙○○的大兒子以外,你還看到誰?)滿熟悉的,都是對面的,至於是誰我記不清楚。
打的那個人因為就在我的眼前,所以我記得清楚。
(你說你看到的7 、8 個人裡面,除了你剛剛說的乙○○的大兒子以外,還有其他三名被告嗎?)有,有幾個熟悉的面孔,感覺是住對面的。
(你能夠確定那7 、8 個人有包含另外三名被告嗎,有什麼可以加以確認的?)可以確定,因為我常常回去,多少也會聽我媽媽說這個是誰、那個是誰,畢竟住在對面。
(己○○以外的其他三個被告,你看到的時候他們在做什麼?)我不知道,因為我只看到鐵腳架的部分,印象比較深刻,其他全部的人都在打庚○○,至於其他人某某人有什麼動作,我只知道是打架的動作。
(你上二樓之後,後續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怎樣發生的情形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上樓之後就躲起來,因為小孩問說外面怎樣,我就帶他們去洗澡。
(後來你有再下來?)沒有。
(警方到場的時候?)我記得還滿久了,我記得我叫我媽媽去報警,好像報警滿久警察都還沒有到。
(你有看到警方處理嗎?)沒有」等語;
並證稱:「(案發時你看到現場的位置?)我在門口。
(你看到庚○○在地上,有人正拿著鐵腳架打他,是同一個位置?)是。
... (你說你有看到壓著他肚子及拿鐵腳架的人,你能確定都是己○○?)我只確定他大兒子拿鐵腳架,有沒有壓著他的肚子我不確定。
... (整個現場你就看到有人踩著庚○○的肚子及己○○正準備拿著鐵腳架要打庚○○被你阿伯攔下,所以其他的人都沒有打庚○○?)其他人都還是有打,只是那時候他大兒子在一群人在打的時候,又去旁邊拿鐵腳架要打庚○○。
(你的意思是,你也有看到己○○去拿鐵架的過程?)是。
(鐵架在哪裡?)我家隔壁的門口前,因為那時候要辦桌,所以鐵架放在旁邊,而且很快速的跑過來... 我看到阿伯(甲○○)攔下後流血,我就趕快帶小孩上去」等語(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10 頁)。
依辛○○所言,伊係壬○○之女兒,平日將二子置於該址由壬○○照顧,返家探望時亦常聽聞壬○○談論對面「聖清玉義宮」內之四名被告,故而知悉渠等人別,案發當時伊回該址探望亦在壇內準備法會事宜,突然聽見外面傳來打架聲便出外查看,看到對面「聖清玉義宮」內之被告4 人夥同其他不認識之年輕人共7 至8 人圍住且共同毆打已倒在地上之庚○○,其中一人以腳踩住庚○○,另被告己○○走至「師法壇」門邊持置於該處準備供法會辦桌使用之鐵腳架,欲持該鐵腳架毆擊庚○○,此時在旁之甲○○即動手搶下該鐵腳架因此造成手部受傷流血,其餘人仍不斷毆打庚○○,伊隨即入內上樓,未再注意爾後狀況。
㈤經查,庚○○雖為甲○○所設「師法壇」之香客,平日閒暇之際亦常至該處拜拜,但與甲○○究非至親好友;
而壬○○雖提供該址予甲○○開設「師法壇」,亦常與甲○○在該處處理法會事宜,然與庚○○亦無何親屬利害關係;
至辛○○係壬○○之女,僅因壬○○之故偶至該處探望,與庚○○更無利益關聯。
再者,甲○○之「師法壇」與被告四人之「聖清玉義宮」固均為民間信仰宮廟,且僅咫尺之遙,但彼此間各有香客參拜,雙方亦未曾因香客、捐獻等問題而生齟齬,此為甲○○及被告四人所不否認。
至被告四人雖稱曾因車庫停車問題與甲○○發生糾紛,然甲○○亦證稱針對該事「他們有找警察來處理,沒有吵架,是我認為那個車庫是私人的,該地是公用的,我曾經打掃過,... 我在處理的時候,乙○○跟我說車庫是他們的,所以為了此事,乙○○有叫警察來」等語(本院卷第116 頁),可見甲○○並未因該事與被告四人心生怨懟,更罔論此與壬○○、辛○○二人更無干係。
綜上可知,甲○○、壬○○、辛○○3 人應無可能甘冒刑法偽證罪之重責風險而捏造隱匿事實故為有利庚○○或不利被告4 人之偽證。
而依甲○○、壬○○及辛○○所述情節,渠3 人原均在「師法壇」內聽聞外面傳來打架聲音,始分別出外查看,亦即,自庚○○與被告4 人發生衝突初始,至渠等目擊庚○○於「師法壇」前倒地遭圍毆為止,此間渠等固僅聽聞吵鬧打架聲音而未親眼目擊打鬥情形,然就渠3 人在「師法壇」門口所見者,係包括被告4 人在內共7 至8 名年輕人將已倒在地上之庚○○團團圍住,被告戊○○以腳踩住庚○○,旁人亦均高喊「打給他死」,另由被告己○○至「師法壇」旁持置於該處之鐵腳架1 只由上而下欲揮擊庚○○,此時甲○○見狀,即上前以左手擋開該鐵腳架而流血受傷,之後甲○○上樓擦藥,壬○○及辛○○亦入內報警躲避等情,渠3 人所述情形尚屬一致。
觀諸被害人庚○○上揭證述內容,其中除其遭戊○○以腳踩住臉部及遭己○○手持鐵腳架毆打此二事件時序之證詞,與甲○○、壬○○、辛○○所述稍有不同外,關於庚○○係自「聖清玉義宮」跑至「師法壇」前時,先遭人踹倒在地,之後曾遭戊○○以腳踩住臉部,旁人又鼓譟「打給他死」,另遭己○○至「師法壇」旁持鐵腳架欲對其揮擊,適甲○○出手相助將該鐵腳架擋下等事件之證述,則屬一致,關於其逃至「師法壇」前時已因遭乙○○以拳揮擊臉部致流鼻血乙節,亦與甲○○證稱依斯時確有看到庚○○衣領上留有數量非多之血跡等語相符。
至辛○○雖證稱在己○○持鐵腳架欲揮擊庚○○之時,「在場之其他人都還是有打」等語,而與甲○○證稱:在「師法壇」前時僅有戊○○踩住庚○○臉部、己○○欲持該鐵腳架揮擊庚○○身體,其餘在場人並未動手,僅有叫囂「打給他死」等語等情,稍有不一,惟近距離目擊、甚且親身下手阻擋己○○以鐵腳架攻擊之甲○○既已明確證稱如上,可見應係辛○○因目睹此事一時緊張,故將在場叫囂助勢之人一併誤為亦有親自下手,有以致之。
次就之後情形,庚○○證稱其復遭另2 名男子帶往「聖清玉義宮」前質問,隨即更遭非本案4名被告之其他在場人士動手毆打(其中一名即為丙○○,詳下述)等情,亦與甲○○上揭證稱:待我上樓擦藥再下樓,人潮已散去,僅稍有流血之庚○○仍在「師法壇」門前,我與庚○○稍事交談後再進屋內,再出來時看到庚○○人已在對面「聖清玉義宮」處,後來警方到場,不過他們談話內容因距離過遠故未聽到等語,大致相符。
㈥再就案發當日庚○○於「師法壇」門口遭圍毆之前情形,據庚○○證稱係因伊停車於「聖清玉義宮」前,故引致被告4人不悅故夥同他人共同自後方追打,伊往「師法壇」方向跑去,卻在旁一處空地上再遭被告己○○、戊○○、丁○○等人堵住圍毆,其間乙○○並上前以拳頭揮擊伊臉部等語。
然被告四人卻均供稱:本案係庚○○於案發前1 月左右之同年9 月間,突然至「聖清玉義宮」內向渠等揚言受託為人處理車禍賠償藉詞尋釁且出言不遜,致雙方已有仇怨,嗣案發當日被告乙○○見庚○○人竟在「聖清玉義宮」對面之「師法壇」,便要戊○○叫庚○○過來說清楚,之後乙○○即與庚○○發生口角衝突,並揮擊庚○○一巴掌,兩人便互相拉扯倒地,爾後其他人即上前欲將二人拉開等語。
即被告4 人均不否認乙○○以手揮擊庚○○臉部、及雙方確曾發生肢體衝突等事實,然並非如庚○○所言,伊係自甫停放於「聖清玉義宮」前之自用車下車後不久,即遭被告4 人自後方追打圍毆,而係庚○○先抵達「師法壇」後,再由乙○○命戊○○前去將之帶回欲談究先前尋釁之事,之後乙○○始揮擊庚○○臉部,終而發生拉扯等肢體衝突。
經查,據甲○○上揭證稱:當日下午曾先看到庚○○進入「師法壇」內拜拜,並與伊打過招呼,之後對面「聖清玉義宮」之戊○○才與另一人共同前來叫庚○○過去,之後伊聽見對面(即「聖清玉義宮」附近)傳來打架聲音,且看到對面「聖清玉義宮」處有人在打架,伊未加注意入內準備東西,後來發現那群打架的人移到伊「師法壇」前方,出外查看便看到庚○○遭被告等人圍毆在地等語。
可見當時庚○○確係先到達「師法壇」,甚且與甲○○短暫交談、參拜後,才由前來之戊○○夥同另1名人士共同叫往對面乙○○之「聖清玉義宮」內,就此部分情節,被告4 人所供尚非虛妄。
參以庚○○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稱:「在(案發)前幾星期前,我有去徐家神壇(即乙○○之「聖清玉義宮」)拜拜,我看到他的樣子,我有說了一句『白目』,徐(玉坤)當時很生氣」等語(95年度偵續字第88號卷第26頁);
又曾證稱:「(有無罵乙○○『白目』?)有,因為他家開神壇不讓我拜」等語(94年度偵字第19095 號卷第14頁)。
由是可見,姑不論雙方仇怨原因究如被告四人所言係「庚○○自稱為人處理車禍賠償事宜」、抑或如庚○○所稱係「因我見乙○○起乩童罵了一句『白目』故遭乙○○怨恨」、或係「乙○○不讓我參拜『聖清玉義宮』」,然自庚○○自己所述,當可確定庚○○於案發當時早與被告四人結有怨隙,其自身對此亦甚清楚明瞭。
再就庚○○於本院審判中對此先前宿怨隻字未提,且於檢察官偵查中就辱罵乙○○「白目」之原因亦前後不一等情綜合以觀,可見庚○○係為刻意隱瞞此仇怨之存在,並意欲塑造自身為一平白無故莫名遭毆之全然無辜被害人,故於本院中故將本案衝突緣由偽稱為「停車糾紛」,欲隱飾自己先辱罵乙○○「白目」而為始作俑者之事實,至堪認定。
故庚○○所稱其係因停車於「聖清玉義宮」前故遭喝令不准停車之被告四人自後方追打之證詞,並不足採,而應以甲○○所稱庚○○係在「師法壇」內參拜完畢後,始遭被告戊○○及另1 名男子帶往對面之「聖清玉義宮」,之後在該處發生圍打,嗣後庚○○始向「師法壇」處逃來、再遭圍打等經過為可採。
㈦被告四人雖均供稱:當日僅乙○○在「聖清玉義宮」前因與庚○○口角,故出手揮打庚○○一巴掌,詎料庚○○竟將乙○○推倒,二人遂均跌倒在地,此時己○○、戊○○、丁○○等人見狀為免發生更大衝突,故分別上前勸架欲將彼二人拉開,並未有毆打庚○○等傷害行為等語。
然查,斯時乙○○之「聖清玉義宮」內除被告乙○○四人及數名香客在內之外,尚有時常前來且與徐家交好之己○○友人丙○○、謝奇聰在場,此亦據被告四人及證人丙○○、謝奇聰陳述詳細。
斯時庚○○既係在無人陪同之孤身一人情形下,由戊○○夥同另一名男子共同帶往上揭滿布乙○○方面人士之「聖清玉義宮」內,且庚○○主觀上意甚明知對方來亦非善,值此情狀,無其他奧援之庚○○是否會如此「不識時務」,在己○○三兄弟及渠等友人環伺之情形下,動手將乙○○推倒在地,甚而與之相互拉扯,本非無疑。
再者,倘己○○三兄弟斯時主觀上毫無傷害犯意,純然意在拉開二人以制止進一步肢體衝突,則渠三人儘可藉乎自身壯碩身材輕易分開二人,並立時將庚○○帶離該處,如此當能立即、有效地避免衝突。
然本案發生後,在場目擊之壬○○隨即入內報警,嗣並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員警江文頌到場處理,此情被告四人均不否認,亦分據證人壬○○、辛○○、庚○○、甲○○證述詳細,員警江文頌亦到庭證稱當時確係伊到場處理無誤等語。
衡諸常情,倘當時庚○○與乙○○二人確因己○○三兄弟拉開故未再進一步衝突、彼等亦未動手加害,則此間歷時既短、衝突亦小,常人應知尚無報警擴大事端之必要。
而今壬○○竟匆忙報警處理,甚且先後去電警方2次,可見當時必因目睹庚○○遭人不斷圍毆,情狀甚為恐怖,故有此舉,益見絕非如被告4 人所辯僅係乙○○毆打庚○○一巴掌後,己○○三兄弟為免衝突擴大始將2 人拉開如此單純。
㈧雖江文頌於本院審判中證稱:當時不曉得是民眾直接打電話到派出所報案還是打到勤務中心轉到我們所內,由我及另一名員警到場處理,我接獲通報後多久到場已不記得,當我下車時,看到雙方都站在被告「聖清玉義宮」那邊,也沒怎麼樣,我記得有問他們是何糾紛,好像是口角糾紛,被告這邊好像說是對方(即庚○○)找錯人了,我又問他們需不需要警方介入,雙方都說沒有事情,我們就離開現場,也沒有了解雙方有無打架,亦未注意現場有無打鬥跡象,但我確定當時現場沒有人受傷流血,庚○○身體外觀氣色亦很正常等語(本院卷第168 頁至第176 頁)。
亦即,江文頌確實因接獲通報而到場查看,但現場一片風平浪靜,毫無打架鬥毆跡象,被告及庚○○甚至均表示沒有事情,只是「找錯人」之誤會一場而已,江文頌乃逕自離去未再加查問。
然江文頌經本院訊問時則證稱:「(你們接獲通報到現場處理某項糾紛時,到的時候會不會先問相關的人到底剛剛是誰報案的?)會。
(本件到現場去時,是否有這樣的查詢?)忘記了。
...有時候會忽略。
(因為人家報案代表有事,但你們到現場去竟然沒事,代表可能有謊報,要追究責任,為何你們到現場去沒有查明?)因為當時去雙方就在門口。
(那你去的時候既然大家都說沒事,代表有謊報,為何不去查明?)我當時有沒有問我忘記了。
(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有問題?是否很粗糙?)現在距離案發很多年了,我忘記了。
(你們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根本就不查明真相看看就走了?為何不找報案人問清楚到底怎麼回事?)被告這邊是說對方找錯人。
(被告這邊是他們自己講的,問題是有人報案,沒事不會報案啊,為何不去查清楚,到底怎麼回事,隨隨便便就離開?)當時沒有人要提告。
... (到的時候天色如何?)視線滿清楚的。
(既然很清楚,有人報案通報你們有糾紛甚至有人打架,到現場去,視線既然清楚,應該有跡象存在,為何都沒有注意到?)現場沒有打鬥的情形。
(跡象呢,為何沒有注意到?)現場沒有什麼其他的。
(現場有一個他們的宮、他們這方面的人、還有一個告訴人,這是屬於牽涉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附近還有其他民家、其他的宮,當天還有拜拜,還有其他的香客,有無去查訪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附近倒是沒有去問。
(所以去了看看就走了?)就問他們當事人。
(你剛剛講對方那邊有多少人?)確實人數我不知道,大概有五、六個。
(庚○○這邊有多少人?)只有他一個。
(你是當著對方五、六個人的面問庚○○到底有沒有什麼事?)是。
(你有沒有把庚○○帶到別的地方,讓他跟被告他們隔離一段距離再問庚○○到底發生何事?)沒有。
... (你當時知道庚○○是哪裡人嗎?)不知道。
(你來的時候沒有看他的證件、抄他的證件?)有沒有看我忘記了。
... (該不該看?)該看。
(這是必要的基本動作?)對。
... (你本身也是龍潭人?)是。
.. . 我 搬到龍潭... 到目前為止七、八年」等語(本院卷第176 頁至第182 頁)。
依江文頌所述,渠既明確證稱係因接獲通報始趕到現場,嗣經抵達詢問當事人又均表示沒事遂即返回,倘所言為真,則顯然有謊報嫌疑,自應再加查問。
然關於是否有進一步詢問包括甲○○、壬○○等在場人士究係何人報案、有無查驗乙○○、己○○、戊○○、丁○○及庚○○之雙方身分資料以確定人別等重要事項,江文頌竟均不復記憶,反而對於庚○○身上確無絲毫傷痕血跡、亦未曾表示要叫救護車、更明確表示「沒事,找錯人了」等甚為細節之事項陳述明確,是其上揭證述真實與否,本即有疑。
再者,員警本應以公正客觀態度處理民眾糾紛,倘接獲報案稱現場發生諸如圍毆等衝突事件,且赴現場後發現確有人潮聚集情形顯非謊報,縱當事人在其面前聲稱沒事誤會一場,亦應憑渠執法者敏銳之質疑態度,懷疑是否事有蹊蹺或另有內情,而採取一切必要作為保護可能之被害人並究明衝突之緣由經過,江文頌身為辦案經驗豐富之執法警員,對此必當知之甚詳。
然江文頌赴現場後,已見庚○○孤身一人處於被告眾人環伺之「聖清玉義宮」前,竟漠視倘庚○○果遭圍毆,現仍遭加害者圍繞身旁之心理恐懼狀態,即逕在乙○○等4 人面前詢問庚○○有無糾紛衝突,縱庚○○答稱「沒事」,亦顯然係因害怕恐懼遭報復而不得不為,江文頌復未進一步究明所言是否出於真意,更未查驗登記雙方身分資料、或向在場其他人士究明適才發生何等衝突、係何人報案,隨即草率離去,可見其處理程序非但瑕疵甚多,亦違背常情甚鉅。
參以江文頌自承自己搬至龍潭地區居住已7 、8 年,又係擔任當地管區員警,可見與當地居民必多有熟識;
證人庚○○就江文頌上揭證詞內容復證稱:「江姓員警來的時候我蹲在那邊,他把我的手機拿起來,拔下電池再裝回去,江姓員警問我哪裡來的,... 他根本沒有翻我的衣服看,怎麼知道我沒有傷,我要求他帶我去醫院,他叫我自己去」等語(本院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
證人壬○○、辛○○亦均證稱報警後警察過時甚久才到場,壬○○甚且證前後報警二次警方始到場等語,均如前述。
綜上諸情以觀,江文頌是否於到場時發現係「外地人」庚○○與「在地人」即被告四人發生衝突,故為偏袒被告四人意欲「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故為上揭瑕疵甚多顯悖常情之處理,此等可能性當不能排除,是江文頌上揭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內容,亦不能採信。
㈨至庚○○遭被告4 人毆打後,於案發當日即94年10月16日晚間9 時39分即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急診,經診斷發現受有「頭部瘀傷」及「左腰挫傷」2處傷勢,治療後於當日晚間11時10分離院等情,亦有被告所提該院94年10月17日診字第94090398號診斷證明書1 紙所載可證,此亦核與庚○○、甲○○、壬○○、辛○○等人上揭證述被告4 人夥眾圍毆庚○○之經過相符。
庚○○雖又提出94 年10 月18日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中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其上載明庚○○又於94年10月18日至中興醫院就診,診斷後發現其受有左側肢體多處挫擦傷,左腰及上腹挫擦傷等傷勢,具體而言,則有右側頭腫、右肩部2 ×1公分挫傷、腹部3 公分挫擦傷、左肘部前方3 公分挫擦傷、左大腿處挫傷、左足踝部1 ×1 公分擦傷、左側頭部2 ×1公分挫瘀傷、左腰挫擦傷、左肘部後方2 公分挫擦傷等傷害;
復提出94年10月19日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其上載明庚○○復於94年10月19日凌晨2 時49分至該院急診,經診斷治療後於當日凌晨3 時10分離院,而經診斷其當時受有「左前額2 ×2 公分瘀傷,左耳後1 ×1 公分瘀傷,右後肩3 ×3 公分瘀傷,右前肩2 ×1 公分挫傷,下巴0.5 ×1 公分挫傷,左手肘2 公分挫傷,腹部4 公分挫傷,腹部2 ×2 公分瘀傷,左腰15公分挫傷,左大腿3 公分挫傷,右膝2 公分及1 公分挫傷,左足踝2 ×2 公分挫傷」等傷勢。
惟查,庚○○既係在94年10月16日遭毆,且在當日晚間9 時許已赴台大醫院就診病開立診斷證明書,何以又分別在18日及19日即案發後已隔2 至3 日後再赴中興醫院及台大醫院再次就診並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且何以該2 份診斷證明書又均出現案發當日赴台大醫院就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中未記載之諸多傷勢?再以,倘後2 份診斷證明書中所載之各處傷勢確為庚○○於10月16日遭毆而來,則其中所載「左耳瘀傷、肩部瘀傷、手肘挫傷、腹部挫瘀傷、左大腿挫傷、右膝部挫傷、左足踝挫傷」等各處傷勢,必然甚為明顯,何有可能於台大醫院初診時之診治醫師全未發覺,而僅記載庚○○僅受「頭部瘀傷及左腰挫傷」等2 處傷勢?縱確屬醫師不查,然庚○○為何不立時向醫師反應並要求重新診斷,而任由醫師開立僅有「頭部瘀傷及左腰挫傷」此等輕微傷勢之診斷證明書?更罔論上揭94年10月19日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業已載明庚○○係在當日凌晨2 時許至該院求診,當日距案發日已有3 日之遙,縱庚○○係在該時發現身體出現諸多於案發日就診當時所無之傷勢,然以該傷勢觀之,均屬皮肉挫瘀傷,並非於生命有立即危險,更非不能忍受之重傷,是於一般日間或夜間前往就診即可,何有非必於案發3 日之後之凌晨夜深人靜時分前往急診且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不可之理由。
凡此疑點,庚○○俱無法清楚且合理解釋,是該後2 份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是否確係庚○○遭被告四人毆打而來,抑或庚○○為求被告四人承擔重責故以苦肉計捏造而來,當無法確定,自難據為認定其傷勢及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㈩被告4 人於本院審判中另以證人丙○○及謝奇聰斯時均在現場故均聲請調查。
證人丙○○到庭證稱:「(是否認識在座的四位被告?)都認識。
(跟誰先認識?)己○○。
... 我以前住他們隔壁條巷子,後來搬走,我跟他是國中同學。
... (94年10月16日案發當天,你有無在現場?)我下班之後就過去,我有在現場。
... 當天辦犒賞神明,我去上香,拜完之後要在那邊吃平安餐。
... 我常常去那邊上香。
(那天是定期法會嗎?)是。
... 我下班之後過去,先去上香,上完香之後我就到後面跟他們聊天,後來我聽到外面有爭吵,我就出去看,就看到他們的父親在跟告訴人拉扯,己○○、戊○○、丁○○就上前拉扯開來,隔大約10幾分鐘警察就來了,但我不知道誰報案的,警察問的時候,大家就說這是誤會,就說是他的錯怎樣的,我就繼續待在那邊到法會結束。
... (你所謂拉扯,是怎麼拉扯法?)兩個人的手很大力的推來推去,有一個人倒在地上,他的兒子就上前把他們兩人分開,什麼原因吵起來我不清楚。
(是誰倒在地上?)告訴人。
... 後來告訴人起來後再推他,乙○○才倒在地上。
... 在吵起來之後,兩個人就推來推去,乙○○力量比較大,先把告訴人推倒,後來告訴人起來再把乙○○推倒。
(另外其他的己○○、戊○○、丁○○當時有無在現場?)有。
(除了他們三人以外,還有無其他你認識的人?)還有其他人,但我沒有認識的。
(在你看到乙○○與庚○○拉扯的那個動作時,己○○、戊○○、丁○○在做什麼?)他們三個去把他們兩個拉分開。
... 把人抱住,拖著分開來。
己○○拉他爸爸,戊○○、丁○○抱著庚○○。
(當時癸○○有無在現場?)有。
... (拉扯過程有無很久?)沒有。
... 拉開的時候他們還在現場吵,後來警察來的時候,庚○○就回到對面師法壇,被告等人繼續作法會的東西。
(你是說在他們拉開之後,庚○○有沒有再被打到地上,又被己○○踩著他的頭?)沒有這回事。
(你有無看到己○○拿辦桌的鐵腳架準備要打庚○○?)沒有這回事。
(有無當己○○要拿鐵腳架打庚○○時,有一個第三人擋住他這個情形?)沒有。
(當他們拉開之後,等警察,此時有無人受傷?)沒有。
(當時你有無注意庚○○身上有無傷痕?)沒有傷。
(當時你有無注意庚○○身上有無流血?)沒有流血。
(警察來的時候,你有無在現場?)有。
... 警察來的時候,詢問對方怎麼回事,再問被告等人是什麼事情爭執,問的過程中,告訴人一直說誤會一場,是他的錯,警察就說既然沒有事,就大家都走開就好」等語(本院卷第139 頁至第144 頁)。
依丙○○所言,案發當日不過係乙○○與庚○○相互拉扯之小衝突而已,且係庚○○先被乙○○推倒之後,再起身推倒乙○○,爾後再由被告己○○、戊○○、丁○○三人上前拉開二人,之後雖仍有口角,但已無肢體衝突,更無所謂圍毆、腳踩、或持鐵腳架揮擊庚○○之事,庚○○亦未受傷。
次證人謝奇聰亦證稱:「(在座的四位被告是否認識?)認識。
...我是從己○○開始認識,我跟他是同事。
後來他們家開宮廟,初二、十六有香客來拜拜,因為他們三個都在外面上班,所以拜拜時候沒有人,人手不足,所以我會去幫忙,才慢慢認識其他三位。
... (玉清宮對面是否也有類似的寺廟?)是,叫師法壇。
(你知道裡面有主持人嗎?)... 我認識,但是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94年10月16日案發當天,你有無在現場?)有。
... 那天我五點下班就過去那邊,因為己○○有說那天是16號,人手不足我就去幫忙,我是五點二十幾分到現場。
(你那天到現場時,是否已經發生所謂打架或拉扯的事情?)當時還沒有。
(本案事實你當時有無完全目睹過程?)有。
我在場看到的情況是乙○○與告訴人兩個人在地上拉扯,我看到時是這樣子,後來我看到被告三兄弟就過去把他們拉開、扶起來,我看到的就是這樣子。
(你剛剛說乙○○與告訴人在拉扯,請你具體描述整個拉扯的過程?)我當時在上香,我聽到外面有人說不要、不要,很吵,我就轉頭看,我轉頭看的時候,就看到乙○○與告訴人已經躺在地上爭執、拉扯,被告三兄弟硬要把他們拉開,再把他們兩個扶起來,扶起來之後他們就全部到玉清宮(按即「聖清玉義宮」)前面繼續講事情,我想沒事,就繼續上香,過了一下子警察就來了。
(你是說你有等到警察來,警察來的時候你知道嗎?)知道。
(到警察來之前,你還是在一群人之中,還是他們還在爭執你就進去燒香?)我那時還是繼續在燒香,門是全開式的,警察來的時候我可以看到。
(他們在拉扯的時候,你還在燒香?)是。
... 我當時正在上香,因為聽到外面有聲音,所以我回頭看,有看到被告三兄弟把乙○○及告訴人拉開,這時我停止上香,後來他們起來之後,我就繼續上香。
後來警察來之後,我有注意到警察有來。
(警察來的時候,你有無一起到警察前面,或是聽到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有。
(當時你看到拉扯之前,外面還有無其他互相鬥毆或拉扯的聲音?)沒有。
(警察走之後,就散了,還是繼續有打架的事情?)散了。
(這整個事情有沒有如告訴人所述的戊○○踩著庚○○的頭部?)沒有。
(有沒有看到己○○拿著鐵腳架準備要打庚○○的情形而被對面的壇主攔下的情形?)沒有。
(警察來之後講了什麼?)警察下車之後就問有沒有什麼事,我就看到乙○○不知道跟警察講什麼事情,之後警察轉頭問庚○○,問他有沒有什麼事,庚○○說沒有什麼事,他認錯人了,就跟乙○○道歉,警察又再跟雙方確認有沒有什麼事,庚○○說沒事,之後警察就上車離開,警察離開後,庚○○也回到對面的師法壇。
但是警察要上車前還說如果確定沒事就要離開了。
... (警察離開之後,你多久才離開聖清玉義宮?)晚上九點多,因為我忙完後在他們家吃便飯。
... (是否認識丙○○?)認識。
... 他跟我也是同事。
(丙○○那天有沒有到聖清玉義宮?)有。
(他在拉扯時有無在現場?)有,他也跟著我一樣在燒香。
... 他持續的在燒香,動作也跟我一樣,但是他看外面停頓的時間比我久一點。
... (案發後你有無積極表態跟被告等人說案發需要你願意出來作證?)有。
(乙○○自承有打庚○○一巴掌這個事情你有看到嗎?)沒有。
... (你看到兩個人躺在地上,其他的人個別將他們拉開?)對,我看到的是這樣」等語;
嗣並證稱:「(爭執發生時,聖清玉義宮有多少人?)6 個。
被告四人及我、丙○○。
... (你說乙○○與告訴人在地上拉扯,他們為何躺在地上,你有無看到?)我沒有看到,我只有看到他們在地上拉扯,之前發生什麼情形我沒有看到。
(雙方有沒有受傷流血的情形?)沒有受傷流血。
(你說你願意作證,是你主動跟被告表示,還是被告問你要不要幫他們作證?)他們跟我講的時候,說因為當時我在場,要我幫個忙,開庭的時候陳述事實,問我可不可以,我回答說可以。
... (到底這個事情發生過後多久,己○○才問你願不願意出來幫他們作證?)有一段時間。
... (也就是說,事發當天都沒有提到這件事,是事後己○○才跟你提到需要你出庭幫忙作證?)是。
(你是因為己○○徵詢你的意願是否願意幫他們作證,你才說你願意幫他們作證?)對」等語(本院卷第156 頁至第168 頁)。
依謝奇聰所述,當日衝突無非乙○○與庚○○二人相互在地上拉扯,再由被告己○○、戊○○、丁○○三人上前將之拉開,之後雙方繼續口角直至警方到場如此而已,並無庚○○所指遭圍毆、或遭戊○○以腳踩臉、或遭己○○持鐵腳架揮擊等事。
由是可見丙○○及謝奇聰二人證詞非但與被害人庚○○所述相違甚鉅,更與於本案四名被告及被害人毫無利害關係之目擊者甲○○、壬○○、辛○○三人上揭證述迥然不同,此間必然有一方係不實謊言。
經查,丙○○及謝奇聰二人均係先認識己○○後,進而與乙○○一家熟識,其中丙○○與己○○小學時即認識,更為國中同學,比鄰而居長達十餘年,徐、謝二人更經常至乙○○之「聖清玉義宮」內參拜,遇有重要法會時亦會前來義務幫忙,此為徐、謝二人證述詳細,亦為被告四人確認無誤。
由是可知,丙○○及謝奇聰二人與被告四人相識甚久、關係匪淺,絕非如庚○○與李清賢間之單純香客與壇主之關係可比,是渠二人是否出於為免與之相交甚好之被告四人承擔本案罪責,遂出於維護被告四人此一動機,故為隱匿重要對被告不利之事項而為上揭偽證,實有可能,自不能輕信。
次查,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中曾供稱:「... 當時我爸爸(乙○○)打他的時候,我們有將他們拉開,是有發生拉扯,當時還有我另外一個朋友謝奇聰在場,我們這邊只有我們五人在場(即被告四人加上謝奇聰)」等語,被告戊○○、丁○○亦向檢察官表示此正為當日現場情形無誤(94年度偵字第19095 號卷第21頁);
被告乙○○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打告訴人一巴掌時,你三個兒子都在否?)都在,他們還有拉開我,要我不要這樣。
(還有其他人在場?)我兒子有一個朋友在場。
(還有其他人?)沒有」(95年度偵續字第88號卷第32頁)。
是可知被告4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僅稱當時僅另有己○○之友人「謝奇聰」在場,從未提及「丙○○」其人,倘非丙○○斯時根本不在現場,則係被告4 人出於某種動機乃刻意隱瞞丙○○之存在。
參以庚○○於丙○○到庭作證而當庭目擊其人後,隨即證稱:「(在本案事發當天,丙○○是否在場?)在場,他也參與打我。
(你以前認識這個人嗎?)不認識。
(不然你怎麼記得清楚他的面貌長相,而指認他?)我現在來看到他的臉我就知道... 他當天很惡劣,在玉清宮前還問我是混什麼幫派的,我說我沒有,他就打我,很囂張。
(所謂在玉清宮前問你是什麼幫派,是指最後發生階段的時候,是被帶到玉清宮的天公爐那邊問你的時候發生的嗎?)對。
(剛開始的時候他有沒有打你?)剛開始沒有,後來是在門口那邊他才出來。
... (也就是說,到了玉清宮的天公爐那邊,丙○○才出來質問你是混哪個幫派的,然後才揍你?)對。
(這時候警察不是來了嗎?)還沒。
... 大約過20分鐘」等語(本院卷第153 頁至第156 頁);
庚○○復證稱「當日並沒有看到謝奇聰」等語,是可知當日縱謝奇聰果在現場,亦應無參與毆打庚○○之犯行。
綜上相互勾稽,可知丙○○當日非但在場,且正係庚○○前述於「師法壇」前遭圍毆後再遭兩名不詳男子帶至聖清玉義宮之後,再行動手毆打庚○○之人,至堪認定。
由是益見被告四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正係因恐本案牽連斯時確有下手毆打庚○○之丙○○,乃姑隱其人之存在,而僅向檢察官供稱斯時斯地僅有謝奇聰在場,有以致之。
而被告己○○對何以於檢察官偵查中故意隱匿丙○○之存在乙節,僅答稱因丙○○只是到該處參拜,不好意思將他講出來,不想牽扯太多人等語;
然謝奇聰亦同為香客,何以僅供出謝奇聰在場,反隱飾丙○○之存在?更何況依己○○所言,相較於謝奇聰,丙○○與其更為交好、更為熟識,則衡諸常理,倘因恐麻煩牽連過廣,當應請求與自己最為熟稔之丙○○出面作證為是,焉有捨此不為,反麻煩無如與丙○○般熟悉程度之謝奇聰出庭應訊?對此己○○均無法合理解釋。
由是亦足推知丙○○、謝奇聰二人主觀上非但有為被告四人偏袒維護而故為偽證之動機,丙○○自身更與被告四人成罪與否利害攸關,彼二人上揭證詞自無足遽為有利被告四人之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4 人所辯,核均屬卸責飾詞,毫無足採,渠4 人確有夥同包括丙○○在內之共7 至8 名成年人士共犯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事證明確,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其中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刑之重輕標準,依裁判時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旨參照)。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共犯,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有修正:㈠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
;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
另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 。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
㈡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亦屬法律變更。
㈢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為1 日。
惟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㈣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有關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之規定(即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條之規定);
共犯之規定(即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均構成共犯)及前述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結果等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三、核被告乙○○、己○○、戊○○、丁○○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4 人間與丙○○及上揭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間,就上揭傷害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原審以被告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復綜合被告4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告訴人受傷程度、所生危害、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犯後均否認犯行之惡劣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量處各被告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就各被告所處上開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至原判決雖漏未論及庚○○嗣後更遭帶回「聖清玉義宮」且遭與被告4 人有共同傷害犯意聯絡之丙○○動手毆打此一事實,及誤認係乙○○先毆打庚○○臉部之後,方由己○○三兄弟夥眾毆打庚○○身體等二事件之時序,然此與被告4 人之涉案情節核均無重大影響,爰由本院更正如事實欄所載)。
被告4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洵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另公訴人應告訴人庚○○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以:被告己○○曾手持鐵腳架欲毆擊庚○○之頭部,並稱「給他死」,僅適因甲○○見狀迅速搶下該鐵腳架,庚○○始倖免於難,否則倘己○○果遂其行,則庚○○之頭部遭此鐵質物品重擊,當有致死可能,足見被告4 人主觀上確有殺人故意,故均該當殺人未遂罪,且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等語,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經查,被告己○○在「師法壇」前持鐵腳架1 只自上而下欲揮擊庚○○,幸為在場目睹之甲○○迅速上前搶下,庚○○始未遭擊,此部分事實固經認定如前。
惟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施,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至於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以及傷痕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原不能資為認定是否殺人罪之絕對標準,就此犯意問題,應就所有調查之證據資料,本於吾人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方法,綜合研求,以為心證之基礎。
經查,本案被告4 人雖早於案發前1 月左右即已與庚○○結有怨隙,然究非深仇大恨。
且當日庚○○共遭包括被告4 人在內之共7 至8 名男子圍毆,以被告方面夥眾之多,倘確有意致庚○○死地,於案發之初之「聖清玉義宮」前即可輕易夥眾拘禁庚○○於址內立時致伊死地,當無可能僅徒手對庚○○拳打腳踢,甚而任由伊不斷往「師法壇」處逃竄而由被告等人在後追打。
此外,在己○○手中之鐵腳架為甲○○搶下之後,己○○等眾人即暫時停手未進一步對之攻擊。
而庚○○斯時既已倒地不起,臉部又遭戊○○以腳踩住,倘戊○○等人確有殺人犯意,儘可繼續猛力攻擊最易致庚○○死地之頭部,此絕非難事,然戊○○及在場眾人均未為之。
凡此俱經認定如前,是足徵被告4 人應僅為教訓庚○○先前出言不遜,而基於傷害意思行兇,尚無殺人故意。
至在場人等雖在旁鼓噪「打給他死」等語,惟此無非群情激憤下旁人助勢所言,究難以此即認被告4 人主觀上即有依此言致庚○○死地之意。
另原審業以綜合被告4 人之傷害手段、告訴人傷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刑度亦甚妥適,已如前述,從而公訴人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併將其上訴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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