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簡上附民,2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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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493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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