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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均律師
李詩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等犯行,前經檢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嗣經檢察官於同年11月23日起訴,由本院受理後,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接續執行羈押,另禁止接見通信;
復經本院裁定分別自97年2 月23日、同年4 月23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23日起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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