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重訴,38,2007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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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1號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一被告選 紀亙彥律師
任辯護人
被 告 甲○○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一被告選 蕭萬龍律師
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查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6年5 月15日執行羈押,並均於同年8 月15日、10月15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乙○○、甲○○均因另犯恐嚇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25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2 人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6 日丙○玲己96執減更2850、2616字第77641 號函1 份及執行指揮書2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甲○○既均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乙○○、甲○○均自96年10 月25 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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