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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1號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並因上開原因仍然存在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11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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