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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偉志
選任辯護人 林平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22、6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偉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溫偉志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6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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