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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乙○○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涉嫌刑法第348條之1 、第347條第1項擄人後意圖勒贖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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