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重訴,61,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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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 月21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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