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重附民,5,2008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Nancy J.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923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本院於97年6 月5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923 號判決無罪在案,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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