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附民,110,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丁○○
辛○○

丙○○
之1號
己○○
庚○○
2號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6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515 號、95年度偵字第1461號、9489號、2591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判處均有罪。

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

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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