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強盜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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