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