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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丁○○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已於民國96年11月7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等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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