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附民,72,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乙○○

丙○○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列被告乙○○、丙○○、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甲○○、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