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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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