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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05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7年6月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DP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58 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97年3 月20日下午6 時30分許駕駛車號7707-KQ 號自小客貨車,在行經桃園縣大溪鎮○○路256 號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舉發「未注意車前狀態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及第67條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禁考,而異議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查異議人因原處分所認定之交通違規行為,同時涉嫌刑法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異議人犯罪嫌疑重大,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偵字第15807 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交易字第358 號審理中,有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聲明異議之審理。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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