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交聲,1476,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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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民國97年9 月19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 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7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JN3 -396 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大園鄉○○○路行駛,行經中正東路2 段與中油新村路口時,因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執勤警員攔停稽查,並以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款「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此部分經原處分機關裁罰後,異議人依法向本院聲明異議,嗣於本院調查時當場撤回異議而告確定)後,因異議人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經執勤員警以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舉發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不服稽查」,嗣異議人依法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9 月19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遭警攔查當時就立即停車,並出示駕照、行照,僅因不同意警察說伊闖紅燈而拒絕在舉發通知單簽名而已,並無不服稽查,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處新臺幣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指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係指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內政部警政署70年7 月18日警署交字第19418 號文參照)。

經查,據證人即舉發員警李世川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當時伊見異議人騎乘機車闖紅燈隨即攔停異議人,異議人依其指揮停車並出示證件後,伊即告知他闖紅燈,並依駕照、行照資料開單舉發,但當伊請異議人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時,異議人以其並未闖紅燈為由拒絕簽名,伊仍開單後駕駛巡邏車離去,異議人雖無逃逸情形,但不簽名,且提不出證據證明他並無闖紅燈,伊因而舉發他「不服稽查」等語(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

證人即同在場執勤員警甲○○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伊目睹異議人騎乘機車闖紅燈後,就與李世川一同攔停異議人,異議人有停下,伊請異議人出示證件,異議人也出示證件,但當李世川開單舉發異議人闖紅燈時,異議人有意見而不願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伊告知他若不簽名,舉發通知單一樣會寄給他,然後伊與李世川就離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足見當時執勤警員李世川、甲○○將異議人攔停時,異議人即當場停下,並依員警之指揮出示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予警員稽查,警員據以抄錄在違規通知單上,異議人並無逃逸或任何拒絕接受稽查之情形甚明。

雖異議人拒簽收違規通知單,然此僅係異議人不接受罰單,並非其因經過攔停稽查而有何不服從指揮或稽查取締之情事發生。

再者,警員請異議人簽領違規通知單,乃為送達之程序,於異議人拒絕簽領之情形下,警員自可依法加註其拒絕簽名之事實即視為送達,對於其指揮或稽查或已完成掣發之違規通知單行為毫無任何影響,尚不得僅以異議人單純拒絕簽收違規通知單之舉,即謂其不服攔停取締。

準此,本件異議人既已依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停車並出示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接受稽查,即難認其有何裁決書所指之「不服從指揮或稽查」行為。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經舉發單位攔停稽查時既無不服取締之情事,則異議人單純拒簽舉發通知單之舉,尚與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間,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裁處異議人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難認有據,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法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昭審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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