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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9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祥達雨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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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ZFP○一三七八五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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