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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上二原告兼 戊○○
法定代理人
上三原告訴 張靜怡律師
訟代理人
被 告 丁○○
號
(
被 告 立達遠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法 甲○○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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