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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16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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