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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甲○○竟基於輸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1 月間起,在中國大陸地區向某不知名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即以海運及空運方式,連續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
之部分,更正為:「甲○○竟基於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5年7 、8 月間之某日,以電子郵件向大陸地區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即以海運或空運方式,接續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後,即置放或陳列於其所經營之『孔雀行』服飾店、『大水牛服飾有限公司』、『金絲雀服飾行』內,伺機銷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人以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輸入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
被告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於前開3 處店家陳列仿冒之商品,其輸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及被告販賣之時間及所販賣之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上開犯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且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所規範之罪,自得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80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 │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權人 │
│ │ │ │ │ │
├──┼────┼───┼─────────┼───────┤
│1 │外套 │23件 │POLO RALPH LAUREN │美商波露羅蘭公│
│ │ │ │ │司有限合夥 │
├──┼────┼───┼─────────┼───────┤
│2 │褲子 │26件 │POLO RALPH LAUREN │美商波露羅蘭公│
│ │ │ │ │司有限合夥 │
├──┼────┼───┼─────────┼───────┤
│3 │衣服 │727件 │POLO RALPH LAUREN │美商波露羅蘭公│
│ │ │ │ │司有限合夥 │
├──┼────┼───┼─────────┼───────┤
│4 │短袖上衣│9件 │POLO RALPH LAUREN │美商波露羅蘭公│
│ │ │ │ │司有限合夥 │
├──┼────┼───┼─────────┼───────┤
│5 │外套 │18件 │TOMMY HILFIGER │美商唐美希緋格│
│ │ │ │ │許可公司 │
├──┼────┼───┼─────────┼───────┤
│6 │褲子 │158件 │TOMMY HILFIGER │美商唐美希緋格│
│ │ │ │ │許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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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衣服 │272件 │TOMMY HILFIGER │美商唐美希緋格│
│ │ │ │ │許可公司 │
├──┼────┼───┼─────────┼───────┤
│8 │外套 │5件 │GAP │美商吉普公司 │
│ │ │ │ │ │
├──┼────┼───┼─────────┼───────┤
│9 │褲子 │16件 │GAP │美商吉普公司 │
│ │ │ │ │ │
├──┼────┼───┼─────────┼───────┤
│10 │衣服 │313件 │GAP │美商吉普公司 │
│ │ │ │ │ │
├──┼────┼───┼─────────┼───────┤
│11 │圍巾 │8件 │GAP │美商吉普公司 │
│ │ │ │ │ │
├──┼────┼───┼─────────┼───────┤
│ │總計 │1575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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