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壢簡,1400,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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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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