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壢簡,3177,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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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568 號、第27809 號、97年度偵字第7160)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再見先生(野獸與魔女)」、「麻辣女人」、及「超人前傳第六季」之非法重製光碟共貳拾柒片及「愛在哈佛」之之非法重製光碟片壹套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取得甚易。

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大量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之用,又對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雖無必然遭該他人利用為遂行犯罪之確信,惟其竟仍以該他人縱持以犯罪亦不違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散布非法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間某日,在臺灣不詳處所,將其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申請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借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而該成年人明知「再見先生(野獸與魔女)」、「愛在哈佛」之DVD影音光碟,係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永峰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麻辣女人」之DVD 影音光碟,係晶偉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另「超人前傳第6 季」之DVD 影音光碟,則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利用網際網路,自96年5 月29日10 時55 分迄同年8 月3 日下午3 時31分許,以帳號「haodvd6509」,連線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分別以任選三套含運費新臺幣(下同)900 元或每套500 元之價格,刊登販售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授權所重製之上開影音光碟之廣告於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並提供甲○○之上開帳戶予購買上開影音光碟重製物之顧客匯款,迨款項匯入後,即將顧客所購買上開影音光碟重製物以郵旬方式送達而散布之。

案經:㈠於96年5 月間為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見販售「超人前傳第6 季」DVD 影音光碟重製物之網路賣場後,乃下標匯款至甲○○之上開帳戶內,並扣得所買受非法重製之「超人前傳第6 季」DVD 影音光碟8 片。

㈡晶偉公司人員查見販售「再見先生」DVD 影音光碟重製物之網路賣場廣告後,上網下標購買,並於96年6 月10日將款項450 元匯入甲○○之上開銀行帳戶內,並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所買受之非法重製之「再見先生」DVD 影音光碟8 片。

㈢永峰公司人員查見販售「愛在哈佛」DVD 影音光碟重製物之網路賣場廣告後,於96年7 月4 日上網下標購買,並於同日將款項433 元匯入甲○○之上開銀行帳戶內,並扣得所買受之非法重製之「再在哈佛」DVD 影音光碟1套。

㈣晶偉公司人員查見販售「麻辣女人」DVD 影音光碟重製物之網路賣場廣告後,於96年7 月30日上網下標購買,並於同日將款項433 元匯入甲○○之上開銀行帳戶內,並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所買受之非法重製之「麻辣女人」DVD 影音光碟9片 ,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晶偉公司、永峰公司分向臺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提出告訴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華納公司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告訴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固未否認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帳戶為其申請設立然否認有幫助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犯行,辯稱:該帳戶已有約4 、5 年未使用,且業已遺失云云。

經查:㈠被告確有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申請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領有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該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犯罪集團成員,未經著作權人晶偉公司、永峰公司及華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仍利用電腦網路,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非法重製影音光碟「再見先生(野獸與魔女)」、「麻辣女人」、「愛在哈佛」及「超人前傳」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讓買受人將價金匯入前開被告之帳戶後,該犯罪集團成員再將非法重製光碟寄至買受人指定之處所,先後以此方式侵害該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為上開公司人員上網時發覺前開刊登販賣盜版光碟之訊息,即分別下標購得如前揭所述之非法重製影集光碟,而確認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洪英展、陳正剛及魏里南於警詢中證訴甚詳,並有晶偉公司、永峰公司及華納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屬授權書、原產地證明、貨物派送單、扣案上開影集光碟與YAHOO 拍賣網站列印之資料各1 份等在卷足憑。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密碼、提款卡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密碼、提款卡,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密碼、提款卡,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密碼、提款卡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

苟如被告所言,該帳戶遺失而未授權他人使用該帳戶,則該帳戶之使用人何以得有密碼將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所得提領殆盡?又何以會放心長期將款項匯入該帳戶,而不擔心所匯入之款項遭被告據為己有?是被告前開所辯,與常情有違而不足採,前開不詳集團之成員係得被告之授權而使用該帳戶作為取款工具之用無訛。

綜上所述,被告有幫助不法之徒利用其帳戶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已至為顯然。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與正犯對於犯罪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件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予不詳集團之成員供匯款之用,係基於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意,參與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對本件正犯提供帳戶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構成要件內行為之實行,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正犯侵害被害人晶偉公司、永峰公司及華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而觸犯3 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取財既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之一罪論斷。

本件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華納公司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之。

爰審酌甲○○之幫助行為,足使著作財產權人蒙受銷售利益之損失,使大眾對於該商品之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潛在之市場利益,且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造成危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不足取,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劇名「再見先生(野獸與魔女)」、「麻辣女人」、及「超人前傳第六季」之非法重製光碟共27片及「愛在哈佛」之之非法重製光碟片1 套,均係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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