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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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