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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 元,經具保人乙○○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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