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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3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見本院97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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