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33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係桃園縣中壢市○○路42號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三分店(下稱屈臣氏中三店)銷售主任,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侵占及偽造文書犯意,利用職務之便,分別㈠自民國95年8 月14日至96年1月27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民國95年9 月15日迄96年1 月31日止,應予更正),在上址,於利用收銀機結帳時,明知顧客並未退貨,仍按下收銀機取消交易鍵,將顧客支付之交易金額從帳上扣除,使發票上交易金額為零,再將顧客實際給付之交易金額據為己有,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266筆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61,382 元,足以生損害於屈臣氏中三店。
㈡自95年9 月15日至96年1 月31日止,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上址,利用顧客結帳後未取走發票之機會,在「收銀機或PC退貨/退現記錄」之業務文書上,填載發票號碼、退貨金額等,虛偽登載顧客辦理退貨,填製完畢後,交予不知情之店長施詠育以行使之,並伺機將該30筆實際交易金額據為己有,共計18,752元,足以生損害於屈臣氏中三店。
嗣經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發現帳目不符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屈臣氏公司告訴代理人張立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利用取消交易侵占營業現金統計表6 份、總表1 紙、被告利用不實退貨(偽填收銀機或PC退貨/ 退現記錄)侵占營業現金統計表1 份、收銀機或PC退貨/ 退現記錄30紙、屈臣氏公司交易明細表(取消交易部分)及屈臣氏公司交易明細表(不實退貨部分)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上述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如上述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又被告填載不實之「收銀機或PC退貨/ 退現記錄」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如附表一、二記載所犯之數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罪名不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本件起訴意旨原指訴被告於95年9 月15日至96年1 月31日止,將27筆實際交易金額據為己有,共計15,676元,惟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如上開事實欄一、㈡所載,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以公訴人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憑,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素行、侵占之金額、犯後迄今僅賠償被害人四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餘款表示願意分期給付,卻一再爽約,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之罪,並宣告1 年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被告甲○○利用取消交易侵占營業現金統計總表 │
├─────┬─────────┬──────┬─────┤
│ 月份 │ 起迄日期 │ 侵占筆數 │ 侵占金額 │
├─────┼─────────┼──────┼─────┤
│ 95年08月 │95/08/14~95/08/26│ 9 │ 9,529│
├─────┼─────────┼──────┼─────┤
│ 95年09月 │95/09/01~95/09/27│ 28 │ 30,336│
├─────┼─────────┼──────┼─────┤
│ 95年10月 │95/10/04~95/10/30│ 65 │ 64,949│
├─────┼─────────┼──────┼─────┤
│ 95年11月 │95/11/01~95/11/27│ 77 │ 75,729│
├─────┼─────────┼──────┼─────┤
│ 95年12月 │95/12/01~95/12/31│ 70 │ 63,662│
├─────┼─────────┼──────┼─────┤
│ 96年01月 │96/01/01~96/01/27│ 17 │ 17,177│
├─────┼─────────┼──────┼─────┤
│ 合計 │ │ 266 │ 261,382│
└─────┴─────────┴──────┴─────┘
附表二:
┌────────────────────────────┐
│ 被告甲○○利用不實退貨侵占營業現金統計表 │
├─┬────┬──┬─────┬──┬───┬─────┤
│項│ 日 期 │收銀│原交易日期│原交│ 退貨 │ 備 註 │
│目│ │機號│ │易序│ 金額 │ │
│ │ │ │ │號 │ │ │
├─┼────┼──┼─────┼──┼───┼─────┤
│1 │95/09/15│02 │95/09/15 │42 │ 593│ │
├─┼────┼──┼─────┼──┼───┼─────┤
│2 │95/09/24│02 │95/09/24 │249 │ 554│ │
├─┼────┼──┼─────┼──┼───┼─────┤
│3 │95/09/26│02 │95/09/26 │16 │ 593│ │
├─┼────┼──┼─────┼──┼───┼─────┤
│4 │95/09/29│02 │95/09/29 │124 │ 450│ │
├─┼────┼──┼─────┼──┼───┼─────┤
│5 │95/09/29│01 │95/09/29 │55 │ 418│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69│
│ │ │ │ │ │ │元 │
├─┼────┼──┼─────┼──┼───┼─────┤
│6 │95/10/04│02 │95/10/04 │165 │ 748│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 │
│ │ │ │ │ │ │399 元 │
├─┼────┼──┼─────┼──┼───┼─────┤
│7 │95/10/04│02 │95/10/04 │137 │ 459│ │
├─┼────┼──┼─────┼──┼───┼─────┤
│8 │95/10/08│02 │95/10/08 │44 │ 729│ │
├─┼────┼──┼─────┼──┼───┼─────┤
│9 │95/10/08│01 │95/10/08 │67 │ 335│ │
├─┼────┼──┼─────┼──┼───┼─────┤
│10│95/10/09│02 │95/10/09 │322 │ 1,457│ │
├─┼────┼──┼─────┼──┼───┼─────┤
│11│95/10/17│02 │95/10/17 │48 │ 466│ │
├─┼────┼──┼─────┼──┼───┼─────┤
│12│95/10/20│02 │95/10/20 │13 │ 199│ │
├─┼────┼──┼─────┼──┼───┼─────┤
│13│95/10/26│02 │95/10/26 │253 │ 1,022│ │
├─┼────┼──┼─────┼──┼───┼─────┤
│14│95/10/31│02 │95/10/31 │107 │ 529│ │
├─┼────┼──┼─────┼──┼───┼─────┤
│15│95/10/31│02 │95/10/31 │07 │ 532│ │
├─┼────┼──┼─────┼──┼───┼─────┤
│16│95/11/01│02 │95/10/30 │155 │ 1,283│ │
├─┼────┼──┼─────┼──┼───┼─────┤
│17│95/11/01│02 │95/11/01 │152 │ 615│ │
├─┼────┼──┼─────┼──┼───┼─────┤
│18│95/11/03│02 │95/11/01 │168 │ 385│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 │
│ │ │ │ │ │ │350 元 │
├─┼────┼──┼─────┼──┼───┼─────┤
│19│95/11/06│02 │95/11/06 │143 │ 239│ │
├─┼────┼──┼─────┼──┼───┼─────┤
│20│95/11/06│02 │95/11/06 │224 │ 551│ │
├─┼────┼──┼─────┼──┼───┼─────┤
│21│95/11/08│02 │95/11/08 │252 │ 199│ │
├─┼────┼──┼─────┼──┼───┼─────┤
│22│95/11/14│02 │95/11/14 │106 │ 308│ │
├─┼────┼──┼─────┼──┼───┼─────┤
│23│95/11/18│02 │95/11/17 │130 │ 636│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 │
│ │ │ │ │ │ │318 元 │
├─┼────┼──┼─────┼──┼───┼─────┤
│24│95/11/18│02 │95/11/16 │216 │ 297│ │
├─┼────┼──┼─────┼──┼───┼─────┤
│25│95/11/25│01 │95/11/25 │13 │ 347│ │
├─┼────┼──┼─────┼──┼───┼─────┤
│26│95/12/19│02 │95/12/19 │141 │ 484│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 │
│ │ │ │ │ │ │199 元 │
├─┼────┼──┼─────┼──┼───┼─────┤
│27│95/12/20│02 │95/12/20 │65 │ 1,248│偽填PC退貨│
│ │ │ │ │ │ │記錄記載退│
│ │ │ │ │ │ │現金額為 │
│ │ │ │ │ │ │599 元 │
├─┼────┼──┼─────┼──┼───┼─────┤
│28│96/01/20│02 │96/01/19 │186 │ 418│ │
├─┼────┼──┼─────┼──┼───┼─────┤
│29│96/01/26│02 │96/01/26 │137 │ 778│ │
├─┼────┼──┼─────┼──┼───┼─────┤
│30│96/01/31│01 │96/01/31 │49 │ 1,880│ │
├─┴────┼──┼─────┼──┼───┼─────┤
│ 合 計 │ │ │ │18,752│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