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619,2008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